劳动仲裁2
来源:兰军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2-08
浏览量:647
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仲裁裁决书
锦劳仲调(2010)12号
申请人:■■,女,汉族,■■■■年■月■日出生,住址:成都市■■区■■路■栋■■单元■■号;
委托代理人:兰军,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。
被申请人:成都市■■■■有限公司;
法定代表人:■■■;
地址:成都市青羊区■■■路■■号■■城■号楼。
委托代理人:范■■,成都市■■■■有限公司经理;
王■■,成都市■■■■有限公司经理。
申请人杜■■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委提出申诉,要求1、裁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,并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600元;2、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3135.8元;3、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补偿金1577.44元;4、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10744.58元(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)。本委受理后,经调解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:
一、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人12000元(壹万贰仟)元整;
二、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,不得再就此事向被申请人提出任何请求。
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本委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。
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○一○年四月二日
兰军律师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专职律师
电话:13880687644
以上内容由兰军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兰军律师咨询。